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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中的精神賠償該如何求償?了解你的權利和適用範圍

侵害配偶權中的精神賠償該如何求償?了解你的權利和適用範圍
婚姻是一個夫妻決心相守的承諾,然而,當配偶出軌時,這個承諾即刻被無情的破壞,俗話說外遇只有一次跟無數次,面對背棄相守承諾的配偶,提告求償並追究對方與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是最實際的作法,本文將分享配偶權相關規定,以及在外遇案件中如何要求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

配偶權是什麼?
夫妻是透過結婚程序建立的關係,而配偶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我國以民法保障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的身份權,也就是俗稱的配偶權,配偶權的權益範圍包括夫妻姓氏決定權、住所決定權、日常事務代理權、部分法律權益代理權等,除此之外,夫妻之間也存在相互扶持、相互忠實等義務。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配「偶權這」個名詞,但從過往判例中可以看出,配偶權概念已應用在相關案件中,以下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案件為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


哪些行為可以要求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
過去當外遇案件發生時,可以用刑法通姦罪和民事侵害配偶權提告,但在大法官2021年5月的釋憲法庭上宣布通姦罪違憲之後,如今外遇案件僅剩「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可以追究,雖說少了刑法通姦罪,但對懲罰外遇配偶和第三者的影響並不大,因為「侵害配偶權」的舉證門檻要求遠遠低於刑法通姦罪,在通姦罪還存在時,外遇案件最終也都以民事賠償結案。

哪些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呢?侵害配偶權的認列遠比已遭廢除的通姦罪寬鬆,對已遭廢除的通姦罪來說,只有在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時才會視為通姦,但侵害配偶權行為並不僅止於性行為,只要配偶與與他人存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互動,或者其行為超過社會一般所能容忍之範圍時,即可舉證為對配偶權的侵權行為,被害者可以相關證據作為舉證,對配偶及第三者提出外遇訴訟,除了金錢賠償之外,也可以要求兩人公開道歉,以修復被害人名譽。


如何提告並要求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
配偶權是民法為保障夫妻權益而賦予的身份權,當配偶婚姻關係仍存在時發生外遇,無疑會對伴侶的配偶權造成損害,比方說外遇配偶和第三者約會時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未盡夫妻扶持義務、未遵守對家庭忠誠的責任等,因此被背叛的一方可以民法第195條主張配偶權遭到侵害。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想要透過法律程序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的話,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提告期限:
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想要針對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必須在得知侵害事實的2年內,以及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內,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在離婚後才得知配偶在婚姻期間內外遇,只要對方的外遇時間在10年內,被害人仍可要求對方支付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

民法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求償金額:
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但在雙方談判破局時,則需要透過外遇訴訟請求法官介入判決,法官會根據外遇時間長短、外遇事實嚴重性、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元配受到的損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最後再次提醒大家,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是否能成功爭取,關鍵在於證據的說服力,因此在完成蒐證之前務必不動聲色,千萬不要衝動和對方攤牌,避免日後蒐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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