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家庭法院的離婚審判這麼少?如果在家庭法院受理的案件數以千計,為什麼外遇審判這麼少?
離婚審判與離婚證人聆訊有很大不同。在家庭法院舉行的聽證會上,當法官聽到證人的證詞或聽取律師關於諸如子女監護權,子女撫養費,子女探望,拘禁令,發現動議,修改子女撫養動議,臨時撫養費等預審事項的論點時。
離婚證人審判數量很少的原因有很多。家庭外遇法院幾十年來已經發展了一種基本的“文化”和習俗。這種文化和程序鼓勵直接和間接地在庭外和解。此過程還巧妙地懲罰了未解決離婚的訴訟人。
在某些情況下,和解的壓力直接來自審判法官。在其他情況下,當事方認為,如果他們認為不合理,則在審判時會受到某種處罰或不利的外遇裁決。通常,這種感知僅僅是一種感知,而不是現實。有時,感知是現實。
在某些方面,法院將離婚證人審判視為該制度的細分。整個過程的前提是當事方在審判前達成和解。
該制度本身往往會使各方感到疲倦,以至於他們覺得他們除了解決之外別無選擇。家庭法院程序可能會在情感上和經濟上使各方外遇疲憊不堪。
就離婚案中資產的公平分配而言,通常沒有絕對的贏家和輸家。在要審理的合同或人身傷害案件中,通常會有勝者和敗者。在離婚審判中,家庭法院法官試圖在審判後提出公平的解決方案。換句話說,如果您無法離婚,法官在聽取證詞後將作出準和解。
經驗豐富且經驗豐富的離婚律師通常會對離婚審判的結果有一個大致的了解。許多案件和解是因為律師告知其委託人,他們在審判中不可能總是表現得更好,甚至可能更糟。
各方如何疲於應付和解?
離婚證人審判之前通常有很多法庭日期。這些法院聽證會需要等待幾個小時才能解決動議或審前會議。案件經常由於各種原因而繼續審理,包括律師日曆,訴訟人和法官的日曆。由於某些原因,需要更多的信息或文件,或者需要更多的時間,因此一些案件仍在繼續。
在有爭議的離婚案件中,當事方通過其離婚證人經常提出以下動議:兒童監護權,兒童撫養費,兒童探望權,拘禁令和婚姻財產處置。
有頻繁的審前會議。在預審會議上,法官試圖促進和解或幫助當事方找到達成和解的中間立場。
法院的程序可能會對訴訟當事人的工作時間表造成嚴重外遇破壞,從而使他們的雇主感到失望。由於家庭法院的頻繁出庭,一些人失去了工作。在有時引起爭議,混亂且不可預測的離婚過程中,許多人失去了尊嚴感。法院有一個基本事實。無論種族,性別和社會經濟階層如何,每個人都必須經歷類似的過程。
律師費對於一個聚會來說可能變得太昂貴了。昂貴的律師費可能是由於頻繁的漫長的開庭日期,在法庭上等待以及回答發現問題和為審判做準備的時間和費用所致。
在某些情況下,當一個配偶擁有更多資源而另一配偶擁有更多資源時,他們可能會試圖提高另一配偶的律師費,從而從根本上迫使他們達成和解。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這是羅離婚的真實世界。
審判法官將盡一切努力鼓勵丈夫和妻子在開始審判之前達成外遇和解。一些法官將需要由法院任命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其他法官將要求當事方基本上將自己與律師在法院的會議室鎖定在會議室中一天或幾天,直到他們達成和解。對於雙方來說,在審判和調解之前在法院進行談判可能既耗時又昂貴。
離婚律師準備離婚審判非常昂貴且費時。由於費用的原因,當事人通常希望減少審判準備的數量。離婚證人必須為他們準備召集的所有證人準備證詞。律師必須準備對所有對立證人的盤問,準備證物,準備開場白和閉幕詞。律師還必須準備辯論動議以及起草廣泛的審前備忘錄等。許多客戶不想為律師的審判準備支付額外的費用,而是寧願外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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