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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榕水屋 可要求賣方減價

讀者琦小姐問:
我買四樓中古屋,前屋主在屋況說明書沒說漏水,但我住進來後即發現前陽台漏水,好不容易仲介公司修好了,結果三樓又抱怨我們家管道間漏水波及他家。我察看才發現是七樓浴室漏水,只要他們家洗澡我家就漏,因五、六樓管道間封死,我家沒封,所以漏到我家後,又往下漏。
請問我可以告仲介不實告知嗎,我可否要求賠償?仲介說他們有誠意處理,會去協調七樓屋主,但拖很久怕會拖過半年漏水保固期限,請問該怎麼辦呢?

律師廖志祥答:
如果確認漏水問題是七樓造成,琦小姐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人權利的損害,由工作物的所有人負賠償責任」的規定,將漏水造成的損失向七樓屋主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或寄存證信函解決
另外,琦小姐所購買的四樓本身是否也有瑕疵,才導致七樓漏水、四樓也遭殃?琦小姐應一併查明,若房屋也有瑕疪,琦小姐可另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的話,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據此要求減少價金,若購屋款都已付清,可向原屋主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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